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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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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52013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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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WP:GAME没有任何指引规限玩弄规程,虽则有限制冗长辨论,限制“反复强推某一明显不获社群共识接受的观点”。近期,有不少编辑者尝试利用规程上的漏洞,透过提出规程问题,阻碍共识形成。如在自己不参与讨论情况下,仅在相关讨论指出“这个讨论目前太少人讨论,所以我认为不够共识提出公示”、在持续上线编辑情况下,提案者在第一日邀请某编辑者提出意见,但他选择在讨论公示周期最后一天提出反对意见,然后自行强行终止公示。故建议这里增加规程问题的限制。
—————

现行条文
  • 如果有人发起投票以达成共识,试图通过一个您不赞成的提议……
    • 理当使用合理的理据说服其他用户,以达成共识来不通过提议。
    • 而不要自己注册七个傀儡并利用它们全都投票支持您。
提议条文
  • 如果有人发起投票以达成共识,试图通过一个您不赞成的提议……
    • 理当使用合理的理据说服其他用户,以达成共识来不通过提议。
    • 而不要自己注册多个傀儡并利用它们全都投票支持您;通过提出、制造或利用程序漏洞以阻止、妨碍或拖延其他编辑者达成共识(注:如相关提案出现能有效帮助达成共识的程序问题,可在讨论中简单提及,通知提案者或公示者修正,若然相关编辑者不愿修正,请到WP: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向管理员寻求协助)。

——————
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14日 (一) 17:13 (UTC)[回复]

为什么使用“七个傀儡”这种具体的数字,注册6个不就绕过了?--Kethyga留言2024年10月15日 (二) 00:44 (UTC)[回复]
可能是忘记改了。--既然朝鲜可以称韩国为傀儡韩国那大陆可也可以称台湾为台湾伪政权--吃瓜群众 2024年10月15日 (二) 01:34 (UTC)[回复]
香港例子过于地域中心,要么换成冗长辩论,要么用维基百科本地的说法不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并非正当合理的意见,以及与提案本身无关的意见,皆不视作此条文所指的“新留言”与“相关意见”WP:CON)--Nostalgiacn留言2024年10月15日 (二) 02:51 (UTC)[回复]
冗长辩论是主要说明“无限制演讲”,不主张打程序战。而香港立法会的做法是程序战,把整个讨论的重心放在规程问题(如清点讨论人数及刻意透过程序问题拉长讨论周期至会期结束,迫使政府放弃提案。),本人认为一切规程问题应交给管理员处理,而不应透过程序问题扰乱整个讨论。讨论重点应以达成共识为核心,而不是不断提出规程问题。
WP:CON仅主张无视规程问题,专心做讨论达成共识,但没有说明恶意提出规程问题的后果。--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15日 (二) 03:58 (UTC)[回复]
修订内容过于冗长,现行版本规定应已足矣。另外,本无规定不应在最后一天提出实质异议,否则所谓一定之“公示期”即沦为空谈;不能假定所有编者有空即时参与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16日 (三) 01:54 (UTC)[回复]
通过提出、制造或利用程序漏洞以阻止、妨碍或拖延其他编辑者达成共识。
提案明文仅新增此句,不明白为何过于冗长。我相信大部分编辑者也知道什么是玩弄规程,上方讨论已充分反映,及以关闭玩弄规程的讨论。唯目前并没有后果针对程序战的行为,WP:CON仅主张无视程序战,专心做讨论达成共识,但没有说明作出程序战的后果。
又例如, 虽则“无规定不应在最后一天提出实质异议”,但是,如果有证据(举证责任在投诉者)显示某人不断重复提出已获解决的问题/不断提出不获社群认可的论点/仅提出程序问题而不参与讨论(特别是相关行为出现在公示周期最后一日),而导致整个讨论因某人的发言而妨碍或拖延其他编辑者达成共识,甚至把共识成文化。
管理员应担负“剪布”的责任,不能任由讨论偏离提案核心。--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16日 (三) 10:07 (UTC)[回复]
看起来冗长,实际上只是增加“也不要”半句话(见下)--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17日 (四) 03:33 (UTC)[回复]
(+)赞成提案。另修饰语句:“
  • 而不要自己注册多个傀儡并利用它们全都投票支持您;也不要提出、利用乃至制造程序漏洞以阻止、妨碍或拖延其他编辑者达成共识[1]
”--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16日 (三) 16:16 (UTC)[回复]
@Ericliu1912@Kethyga@Nostalgiacn@甜甜圈真好吃@自由雨日:无意见的话就于三日后公示自由雨日的表达方式。--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20日 (日) 10:50 (UTC)[回复]
  • (-)反对,很明显,这样是在僵化理解现有的示例,示例下面的“而不要花一天时间提交上百条无需删除的条目到删除投票页”,那难道提交90条无需删除的条目就可以了吗?7个傀儡当然不代表6个傀儡就行,理解这些示例时劳烦用一下常识。同理,如果只是玩弄程序而没有实质点评参与讨论,那按Nostalgiacn的说法用CON来应对已经足够,违反CON本来就可招致封禁。Ericliu1912君所说的冗长应该是想说Wikipedia:避免说明泛滥,敝人意见同Ericliu1912,现在的版本应已足够,不认为有修改的必要。--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10月20日 (日) 13:07 (UTC)[回复]
    同上,(-)反对将七个修改为多个。改成六个或八个我没意见。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10月20日 (日) 17:40 (UTC)[回复]
    囧rz……没注意到“7个”被改成“多个”了。——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0日 (日) 18:53 (UTC)[回复]
    我看了一下,我认为这个提案是针对你来提的,你或许可能需要考虑一下管理人员避嫌的相关规定。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04:48 (UTC)[回复]
    他又不是拿管理员身份来讨论的,跟避嫌没一点关系好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1日 (一) 12:05 (UTC)[回复]
    比较尴尬的是他当时直接终止了HK5201314的公示,我不清楚这算不算运用了管理员的裁量权。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12:21 (UTC)[回复]
    该话题多次提前为普通使用者暂停公示,所以大概无涉“裁量权”问题。另本人审视讨论,认为其暂停公示理据本身亦属正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3日 (三) 05:29 (UTC)[回复]
    我要先澄清,是次提案并不是为街灯管理员而设,街灯管理员只在我的提案中为一个版本暂停多次,玩规程的是粉字素菓霖及航站区。
    ——
    当中航站区曾发表下列言论:
    • 还是无法苟同,个人认为还需要更加广泛讨论,讨论人数不够,且共识性并不强。
    • 约定俗成十几年了,岂能是十几个人一两个月内所达成所谓的“共识”,并强加于“代表”整体使用者,很多使用者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个方针讨论,个人认为广泛对使用者释出通知,在更大范围内召集使用者讨论所达成“共识”。
    这则讨论已浪费社群资源,不少管理人员及候选人在看到这则讨论后对航站区说教。假设该提案准备开始公示程序(包括7日无新留言),突然间有第三人质疑整个讨论不够共识。作为提案人,由于他可能提出新意见,无论如何也要陪他玩一会儿。于是,整个讨论的重心由提案变成方针研究。他的政治诉求可能因此达成(不让公示,从而不用成文化,那我依然可以我行我素地按基本方针进行编辑)
    ———
    而粉字素菓霖是喜欢在每次公示最后一刻多番强调“阁下的解释并无解答我的疑问。”于是仿效街灯管理员的首次操作,中断公示。请注意,我在她质疑后马上回答问题,根据WP:共识计算7日无新发言即可公示,而公示7日后即可成文。而“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不用重复回应,本人在回复后也ping他跟进。在版本8,航站区及甜甜圈已透过回应确认相关论据正当合理。
    由此可见,本人已经尽力确保讨论要求,唯他不看前方版本讨论( 无视这句“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使用者重复提出,可提示该使用者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 ”),恶意中止公示,试图利用程序漏洞阻止提案成文化。--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23日 (三) 09:25 (UTC)[回复]

Sanmos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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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
  • 如果有人发起投票以达成共识,试图通过一个您不赞成的提议……
    • 理当使用合理的理据说服其他用户,以达成共识来不通过提议。
    • 而不要自己注册七个傀儡并利用它们全都投票支持您。
提议条文
  • 如果有人发起投票以达成共识,试图通过一个您不赞成的提议……

我思考了一下,我认为此处举的例子应当是general而非specific的,因此我尝试把HK5201314打算加入的部分总结一下,我认为大体的意思应该是不要游戏维基规则(虽说这个概念比起HK5201314原本的概念来得更广泛),因此我提出了上面的这个版本。@Cdip150Ericliu1912HK5201314KethygaNostalgiacn甜甜圈真好吃自由雨日Sanmosa 宫掖事秘莫能辨也 2024年10月21日 (一) 09:41 (UTC)[回复]

这个可以,但是也应说明游玩规则的目的是妨碍或阻止讨论。避免规限过于广泛。--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0月23日 (三) 09:27 (UTC)[回复]
然而我觉得无可否认的事情是任何形式的游戏维基规则本来就是被禁止的,因此我是否加入如此说明本身并不会导致规限的范围产生任何的变化。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23日 (三) 10:40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但若相关提案确有能有效帮助达成共识的程序问题,可在讨论中简单提及,通知提案者或公示者修正;若相关编辑者不愿修正,请到WP: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等处向管理员寻求协助)。

提议WP:POINT引入反对言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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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过:
完全不被支持的提案,依据社群的意愿提早关闭。Sanmosa 兰絮 2024年12月31日 (二) 02:32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如果你在一场讨论中欲发表反对言论,但是您发现自己并没有时间持续关注该讨论内容。

理当不要发言,以免您因为对提案不理不睬的态度而妨碍其他人形成共识。

而不要只撇下反对意见却没有跟进其他编辑者就着您的反对意见进行深入讨论。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如果你在一场讨论中欲发表反对言论。

理当在讨论阶段表达反对意见。

而不要在公示/投票结束当天提出反对意见。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18日 (三) 14:53 (UTC)[回复]
对于1,如果是(!)意见(-)倾向反对而非(-)反对呢,我觉得“理当不要发言”不是一个好说法,讨论也不能变成点票(“妨碍其他人形成共识”)。对方不回应,该定不回应的流程,如允许限时回应(对方上线、未上线采用不同标准)、无人附议可忽视。
对于2,同上。“结束当天”意思是还没结束吧。结束前一天回复呢。难道要求结束后再反对、共识可以改变。其他阶段应继续开放讨论,是否该干涉阶段进展不好说。有时,维基人也许在公示完成或政策落实之时才注意到讨论并提出反对。--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18日 (三) 15:17 (UTC)[回复]
(~)补充 抱歉刚未注意到上方讨论。上则意见,我可能主要针对客栈和条目的讨论和公示。对于评选的点票制争议,建议单独设限。--YFdyh000留言2024年12月18日 (三) 15:20 (UTC)[回复]
(-)反对,这样变相是说没有空的人无权参与讨论。就算敝人是管理员,都不可能预料自己发言后是否能短时间内回来,像是我今年的活跃程度已经看出,隔十天八天才回来三两天已经是家常便饭(甚至DYK出现了状况,被人告知了几天后才能回来处理),难道我回来的三两天对某些议题有异议也不应该提出反对?--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12月18日 (三) 18:12 (UTC)[回复]
(-)反对:同电箱,这种条文实质是在要求现实较忙的人不参与讨论,显然不应写入方针指引,社群是志愿者,基金会不给志愿者发工资,不应该有这种无理要求。而且本来这类没有进一步回应的反对意见按常识就可以视作已经解决,根本没必要加这种条文限制发言。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4年12月18日 (三) 18:21 (UTC)[回复]
另外,公示/投票期最后一天不要反对这种说法,实质上是在改7天公示为6天,3天公示为2天,显然和公示期的基本意义矛盾,也阻挠了因为种种客观原因在最后一天才看见公示的人提出合理反对意见。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4年12月18日 (三) 18:42 (UTC)[回复]
你们也懂得说共识是可以改变及推翻,那那个很忙的维基人就不可以在有空闲时间的时候才重新提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19日 (四) 02:04 (UTC)[回复]
我明明可以第一时间告诉你我觉得某个提案有问题,非要因为现实没空就放任一个我觉得有问题的提案通过?没这个道理。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4年12月19日 (四) 07:58 (UTC)[回复]
不同意。吾人应仅评断意见本身是否合理,不应以发言时间或持续与否为主要考量。天天打转政策讨论者鲜矣,动辄视此些意见为“妨碍形成共识”,更是先入为主,不利社群讨论风气。——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2月18日 (三) 19:12 (UTC)[回复]
(-)反对WP:CCC,走满七天但是迅速被推翻的提案又不是没有。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4年12月18日 (三) 22:06 (UTC)[回复]
(~)补充:另外我们应该检视一下更加严苛的三天必回规定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用户重复提出,可提示该用户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
— WP:7DAYS

这可能也会造成“没有空的人无权参与讨论”。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4年12月18日 (三) 22:24 (UTC)[回复]
要不是这个规定,共识就不可能形成。假设A君在第一日在B讨论撇下反对意见,之后去了一个3年维基旅游。在这3年间,就算有千百人就A君的反对意见作深入交流及达成共识,可A君因去了旅游而不撤回或更改意见,他总可以在3年后说反对。与其他在第一个讨论周期只说一次话,倒不如待他有空时(例如第四年)再提案修正。--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19日 (四) 02:00 (UTC)[回复]
你这明显是在滑坡,这个情况就算没有这个条文,A一直不回直接按常识当他默认了就得了,大多数时候没有回应也就是默认,如果他仍然反对还不回,他不回造成的提案通过再让他3年后回来自己反着提案,社群离了一个人又不是转不了。你直接把所有这类人都划成了第二类,还是特别游戏维基规则的第二类,还觉得整个社群都不会按常识办事。更何况,你这个例子也说明了即便A这个人不回,其他人也能通过这个意见达成深入共识,那这意见本身就是有价值的意见。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4年12月19日 (四) 08:12 (UTC)[回复]
这个条文不会造成没有空的人无权讨论,提出意见没有回应视为解决,至少让人提意见了,如果这个意见有道理那自然提案的当事人会改,其他人也会帮忙监督,哪怕3天不回视为解决也不影响这个意见实质上在讨论中有影响,现在想要加的这个条文是明着说你要是不能及时回应就别提意见。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4年12月19日 (四) 07:58 (UTC)[回复]
问题是我总担心提案人会在三天后不再将之视为合理意见,拒绝进一步讨论。我觉得应该改为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默认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用户重复提出,且没有附加说明或论述,可提示该用户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

这样保证反对方的合理意见能纳入考虑,也避免可能的沉默共识的滥用。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4年12月19日 (四) 13:48 (UTC)[回复]
这确实是个问题,可以考虑另案提。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4年12月20日 (五) 15:14 (UTC)[回复]
(!)意见:条文不是不能加,但可以写得具体一些。个人认为表达意见属于其自由,但是如果涉及公示之类则最好同时作具体建议,以免因事忙无法跟进而造成延误。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2月19日 (四) 05:51 (UTC)[回复]
不认可这种说法,公示期本身有详细规定,意见处理完毕就重启公示,这个处理完毕无论是按三天不回算默认还是七天无新发言算共识形成,都不会因为无法跟进而卡流程。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4年12月19日 (四) 08:06 (UTC)[回复]
(-)强烈反对2,第一点可以接受,但第二点非常不合理,如果我前面几天在放维基假期,难道就不能反对了吗-- A0(讨论·签名)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06 (UTC)[回复]
第二版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如果你在一场讨论中欲发表反对言论,但是您发现自己并没有时间持续关注该讨论内容。

理当发表WP:建设性意见,具体说明反对原因及可接受的方案;或留待至有空时重新提案,分享提案不足之处(另见共识是可以修改及3Days)

而不要只撇下简单反对意见,或在未完整阅读讨论内容前追问已解决的讨论内容。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19日 (四) 09:21 (UTC)[回复]

我个人比较担忧两版首版的写法容易使用户误中偶然性的副车,因此(-)倾向反对首版。需要处理的应该是经常性及/或针对性的压线反对,而不是所有的压线反对。ANM那边我有特别强调我不满的是经常性及/或针对性的压线反对,然而两版首版似乎完全不考虑经常性及/或针对性的问题,这点显得两版首版的规定不理想,而且规范过当。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34 (UTC)[回复]
@Sanmosa:压线那个已经放弃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19日 (四) 09:37 (UTC)[回复]
其实你的首版提案如果能考虑经常性及/或针对性的问题,我倒是觉得不用这么早就放弃。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19日 (四) 09:4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提议条文

如果你不希望某位编辑者的提案成文化或某提案成文化。

理当在讨论或公示阶段表达具体反对意见。

而不要经常或针对性在公示完结前30分钟才对提案提出反对意见。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19日 (四) 09:54 (UTC)[回复]
(-)反对:这与实质上限制公示期限为6天23小时30分钟有何区别。--MilkyDefer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10 (UTC)[回复]
(~)补充:说到底急着掐秒表数7天整、并且对这种压线问题耿耿于怀的人才是心态有问题的那一方。--MilkyDefer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12 (UTC)[回复]
那我觉得你这话冒犯了所有非常在意时间的人了。就我自己接触的环境来说,我身边的人都非常在意时间,而且往往都能到争分夺秒的地步,而且我还觉得算是香港的人的常态,那你这话还有可能冒犯了所有或大部分香港的人了。因此,我希望你考虑收回这句话。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38 (UTC)[回复]
(!)意见:本人也是香港人,但既然现实生活如此紧张,那么在维基之类的虚拟世界放松一下也是应该的。MilkyDefer君的意见,本人只是认为未说到重点(至少“对压线问题耿耿于怀”跟“急着掐秒表数7天整”并非必然有关),没有感到冒犯。--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49 (UTC)[回复]
我倒是另外一种想法,我认为中文维基百科的社群心态是现实世界的其中一个投射,因此现实世界里的表现或多或少会正相关影响社群成员的心态。而且,随意指责他人“心态有问题”也算“粗鲁无礼”的一种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53 (UTC)[回复]
与Deadline fighter 无异,2359呀!迟一分钟就扣分呀!--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19日 (四) 10:59 (UTC)[回复]
哎,你又犯“拍脑袋数字”的毛病了,而且如果“30分钟”是一个硬性的限制,那30分钟也太短了。我想了一下,感觉经常性及/或针对性的压线反对的问题应该交由WP:GAME而非WP:POINT来处理。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17 (UTC)[回复]
这个数字是参考 七个傀儡 的故事。把30分钟改为接近结束也能表达相同效果。
况且重点是不希望某位编辑者的提案成文化或某提案成文化--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19日 (四) 10:32 (UTC)[回复]
其实我自己也不满“七个傀儡”的表达,这点你也是知道的。但无论如何,我在上面对“拍脑袋数字”的论述应该不用我在这里再抄送一遍了吧?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35 (UTC)[回复]
(!)意见@MilkyDeferSanmosaWP:POINT指引所举的示例,不是叫读者原封不动地引用来指责甚至指控他人。部分反例确实有夸张成分,但它们表达的精神比其用词本身重要。--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34 (UTC)[回复]
见我上方的留言,但是也因为这点,我没有直接反对这版的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19日 (四) 10:39 (UTC)[回复]
除开上方我提到的反对外,正如@Sanmosa所言,WP:POINT也不是放社群投票/公示规范的地方,现有的那些示例是指不应当为了阐释A观点正确,从而在维基百科去做A的反面事件,而应当阐明为什么A是正确的,这和这案两版四条的理念是不一致的。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4年12月19日 (四) 11:46 (UTC)[回复]
像是避免扰乱共识形成那样的压哨反对,比如反复对同一案或对不特定的几案一直这样在公示期末尾提出反对意见从而阻挠通过,其实现有的WP:STONEWALL已经可以用来提报ANM要求管理员处理。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4年12月19日 (四) 11:53 (UTC)[回复]
然而存在管理员不把这当回事的情况,比如Kalin的情况我认为已经落入GAME的范畴,但管理员不把这当回事。我之所以说经常性及/或针对性的压线反对的问题应该交由WP:GAME来处理,正是现行WP:GAME的相关说明不足的缘故。除此以外,我也会期望WP:GAME能给出一个具体的处置方式,以防止管理员不把这当回事的情况出现。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19日 (四) 12:07 (UTC)[回复]
@Sanmosa可以考虑在STONEWALL中另加第4点。比如“在投票、讨论、公示等共识形成过程中,多次对不特定多数共识形成过程,在流程结束前极短时间内投出或表达反对意见,阻挠共识形成或是使投票逆转”。要指明的是“多次”和“多数”,偶尔的压线反对一定要AGF才行。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4年12月19日 (四) 12:30 (UTC)[回复]
个人认为这是“阐释观点”,为了让其他人留意其观点,及突显观点的重要性,故刻意最后一刻发言,毕竟维基共识可不是投票制,只要有一人反对,也可中断流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12月19日 (四) 13:05 (UTC)[回复]
这恰好就是我的想法,我会研究一下如何具体化相关表述。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19日 (四) 13:08 (UTC)[回复]
同意。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4年12月19日 (四) 13:51 (UTC)[回复]
( π )题外话:本人认为Kalin8111君一案,管理员“不当一回事”的主因,是提报者MykolaHK君本身的一些编辑予人反对的口实,而非游戏维基规则条文不清晰;另外本人当时也有提出证据不足的问题。--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2月20日 (五) 02:28 (UTC)[回复]
@Patrickov然而这也不是管理员不把这当回事的正当理由吧,这我觉得多少有点判官赑屃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20日 (五) 07:19 (UTC)[回复]
本人不敢断言管理员们怎么看,但本人的看法是这次被提报的Kalin8111君属于强者,因为现有方针指引(或其执行情况)对他是比较有利的。假如判官赑屃心态存在,应该反而会作出有利MykolaHK君的判决。--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12月20日 (五) 15:00 (UTC)[回复]
那事情就更糟了,这叫作恃强凌弱。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21日 (六) 07:04 (UTC)[回复]
我曾经在某个地方提出过以明确的方式说明何种行为是违反方针指引的,并适当援引现有案例,除了让管理员处理时减少主观判断,社群也不会觉得管理员不做事或独裁,但碍于某些原因我没有再度提起,现在看到您这段话让我回忆到当时的情况,我想表达的是我支持您的想法。--~~Sid~~ 2024年12月20日 (五) 11:59 (UTC)[回复]
改走RFC机制。Sanmosa 蚌埠 2024年12月20日 (五) 00:49 (UTC)[回复]
(抱歉,漏了签名,我再ping一次)Sanmosa 兰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4 (UTC)[回复]
@魔琴ASidAugust0422Cdip150Ericliu1912Hotaru NatsumiMilkyDeferPatrickovYFdyh000有鉴于提案人已被不限期封锁其位于Talk、WP及WT空间的编辑权限,我有理由相信他无法继续跟进此提案,因此如果大家不反对的话,我计划撤下此讨论的RFC模板。Sanmosa 兰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6:04 (UTC)[回复]
无异议。或者说这是以一种奇怪的方式达成了个人认为的合理结果,这个提案的对象就不对,对应修订应当放在GAME中,有需要应到客栈另提修订GAME相关讨论。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4年12月29日 (日) 06:37 (UTC)[回复]
同上,建议按H.Natsumi方案走修订WP:GAME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4年12月29日 (日) 07:20 (UTC)[回复]
这点需要另案处理,而我一时之间也没有什么好的方案。Sanmosa 兰絮 2024年12月29日 (日) 08:2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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